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审计局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九游会棋牌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19-09-2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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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我局草拟的《六安市审计局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19年10月2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地址:六安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  联系人:陈佳佳

  电话:0564-3935589       传真:0564-393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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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审计局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有序推进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一般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应组织实施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干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等。
  第四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围绕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监督检查等环节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市审计局每年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安排提出要求,指导做好上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衔接,适时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涉及全市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综合法规科具体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并定期更新完善审计对象数据库的基础上,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既要突出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又要做好与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等的衔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确保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七条  市审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实施,县区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负责,并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全局高度谋划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二)坚持统一领导。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市审计局对全市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市级审计机关对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三)坚持全面覆盖。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四)坚持“两统筹”。深入推进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以政策跟踪、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为平台,加强各类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积极探索融合式、嵌入式、“1 n”等审计项目组织方式,推进“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
  (五)坚持科学管理。充分评估审计资源,合理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效果,同时量力而行,适当留有余地,增强计划安排的灵活性。
  第九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综合法规科应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从政治高度、宏观角度分析、把握审计监督重点,于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基本思路;
  (二)综合法规科在评估审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座谈、函询、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党政机关、市直各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局机关各业务科室,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初步筛选审计项目;
  (三)各业务科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对口联系安排,做好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及时向综合法规科提出备选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加强与省审计厅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并及时反馈综合法规科;
  (四)综合法规科应在考虑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审计项目对象库的滚动实施情况,聚焦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建议;
  (五)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建议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分管局领导、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形成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省审计厅备案。
  (七)综合法规科根据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提出项目任务分解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一)每年11月底前,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应当会同综合法规科,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安排初步建议;
  (二)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建议,其中由市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计划建议名单。
  (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市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综合法规科应及时将计划任务分解下达业务部门执行,市县区同步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同时下达给各县区审计局。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项目执行部门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调整:
  (一)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审计项目的;
  (二)市委审计委员会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三)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四)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需要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
  (五)有关单位提出审计需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六)原定被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执行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针对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由综合法规科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针对第十二条第五至七项情形,由相关业务部门商综合法规科,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后,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涉及调减审计项目计划的,应事先征求交办、委托等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综合法规科应及时将审计项目调整计划下达审计项目执行科室(局)。
  综合法规科每年10月30日前汇总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情况。计划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部门应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科学组织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延伸调查审计实施方案以外单位或事项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牵头的审计业务部门应加强审计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同步安排的各类审计项目,加强审计成果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审计项目执行部门同一年度对同一被审计单位或地域实施审计的,应做好时间上的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撤离审计现场。如需继续核查重要疑点问题线索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对超过1个月仍未核查完毕的重要疑点问题线索,审计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执行部门应健全完善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制度,利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进展、资源投入和审计工作成果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综合法规科。
  审计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审计证据可能灭失需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以及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和买卖证券、基金等资金账户的资金等重大问题时,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制度。综合法规科应当跟踪审计项目实施进展,定期进行分析通报;每季度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合法规科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项目工作量。审理科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有关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追究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延长审计现场实施时间的;
  (二)未经批准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等作出调整的;
  (三)未经批准开展延伸审计的;
  (四)未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审计进度、审计工作量的;
  (五)其他违反计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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